大六壬古例浅析(三十一)
尹锋
古例三十一(自宋·邵彦和《大六壬断案》宅墓章)
冯修职己卯生三十岁占宅,戊申年五月乙酉日申将卯时。
邵先生曰:邵先生曰:此课支来加干,名上门乱首;又用神当囚死,斗罡系日本加寅,名天狱,不有大服,必有大祸。支神犯日,酉为婢妾,恐婢妾死亡为累。初中传六害,贵人、行年又加其上;甲乙以子为父母,主先遭横扰,次值凶丧。又防失火,此凶课也。
时冯为主簿,五月初二日占课,六月十七(一作七月)日婢子争宠,因责之,遂自缢,县尉与主簿不足,依法看验,申州被拘,在能仁寺将及一月;母亡,遂得丁忧而去。
盖支辰犯日,乃下犯上也。酉为婢,六合为人口。五月火鬼在酉,故婢横死;酉金克乙木,故为所累。贵人六害,所以被拘。又未为眷属,本宫上见子为父母,母受土克,又受未害,行年加之,重克重害,所以母亡。五月以巳为月病符,行入末传,乘虎加母之本宫,归丧于家也。又两月母之妹又没,此为冯之姨母,供养在家者也;未葬而厨下火发,延烧将及堂前而灭。大凡火鬼克人,不是一个可当。六合为棺木,卯神亦是。
御定大六壬直指:
课体:知一,不备,乱首,蓦越。
课义:三传空盗,切勿倨傲,上门欺凌,以德为报。
解曰:未既旬空,子又坐空,巳复盗气,是为三传空盗,全不得力矣。支来加干克干,乃上门乱首,业受制于卑下。若仍尊倨,自处傲忽,其害滋甚。寅,支之德也,来自支上,与**和,支虽以德相报,亦不足赎其欺凌之罪矣。
断曰:此知一之卦,事起同类,恩中有害。又名上门乱首,主有外来欺侮,无端嗔辱。幸发用传空,其祸可解。但孤辰寡宿,止宜僧道茕独之人。凡占无成,必须更改。
毕法云:害贵讼直遭曲断。
戊申年五月乙酉日申将卯时,年命:己卯,行年:乙未
浅析:
1、日支酉加日干乙木之上,为上门乱首。初传未为乙木之墓神,天罡辰加日干长生之地亥水之上,故名“斗系日本”,为“天狱课”。故有“不有大服(孝服),必有大祸”之断。
2、酉为婢妾,酉加干克干,酉上乘寅木太阴之神,又临岁破,阴人多灾之象,故有“恐婢妾死亡为累”之断。
3、初中传未子相害,子加未上,又乘贵人己丑之土,子又为日干乙木之父母,遭其夹克,子在五月又临月破,子上之巳(末传)又乘白虎凶神,故有“母丧”之应。
4、六壬火鬼神煞为:春戌、夏酉、秋子、冬卯。此时为五月仲夏时节,故酉为火鬼,酉加乙木日干,乙木受酉金火鬼之克,故有“厨下火发,延烧将及堂前”之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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