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六壬古例浅析
(三十四)
尹锋
古例三十四(自宋·邵彦和《大六壬断案》宅墓章)
何七秀才壬申生三十七岁占宅,戊申年二月甲子日亥将午时。
邵先生曰:岁内眷属人来,必成大狱。天罡加日本,名天狱故也。《指掌赋》云:太常乘破碎为孝服,加天狱螣蛇生灾致讼。破碎作太常人宅,主有丧服人归来分挠,被他争产。以行年与身作一处。
爱函曰:盖未交生,行年尚在丑,丑加申命,故曰行年与身作一处。只是今年事。末后须添一口,又见分灶也。
盖未加甲乃墓神,未为眷属,天空为平地起堆之象。初传子为父母,未为眷属,作六害害人也,螣蛇扰人也。传归入宅,却是两重破碎,巳为厨灶,必主分灶不宁也。
何秀才兄弟五人,最小者与姊为子,父母在日家产分作四分了。当年四月其姊夫死,姊亦先亡,家务已退,六月小弟归家,兄弟皆不容,遂兴讼,州县断理拨财产与之,着依旧归姊夫家,他乃不服,直至大理与拘法遂有归条。自戊申六月兴讼,至壬子年十二月方止。甲以巳为子息,末传戌刑未,故动而有事。所谓不冲不发,不刑不动也。戌乘六合,卯与戌合,主进人口,主此子归来之兆。当年六月兴讼,未加身蛇挠之。初子与未相害,故兴讼。壬子年十一月又子水克火,制破碎,故宁贴。
御定大六壬直指:
课体:知一,铸印,乘轩,度厄。
课义:夜贵初害,事小凶大,行人未归,彼此驵侩。
解曰:初传子害干上贵人,讼虽直而遭屈,事虽小而得凶。墓神覆日,占身则昏滞,占病则沉困,占行人则未归。干孟脱支,反被支上巳火脱去,是彼此欺诳。若市井牙侩之相与,全无实心也。
断曰:此见机之卦,孟用不用,孟言不言,事非一端,从中取用,进退不定,凡事有迟疑之象。发用又见六害,虽见生我助我,亦为无益。盖阴阳犹未通,血脉犹未和也。
毕法云:害贵讼直遭屈断,彼此猜忌害相随。
古鉴:申年二月亥将加午。未墓加甲,谓之日入墓。墓上得子,六害相穿。未为眷属,上见天空而害于子水,父母螣蛇绕之,传归宅上,必因家眷人宅起讼。巳为破碎,为厨灶,乘太常是有服人分争。巳火为子,末传刑起未中丁火,应添小口。行年即寅,故当年兴讼。日上是未,故讼起六月。
戊申年、乙卯月、甲子日、庚午时,月将:亥,年命:壬申,行年:壬寅。
浅析:
1、天罡辰加于日干长生位亥水之上,为斗系日本,墓神未土加于日干之上,为墓神覆日,初传子水春季处休地,《六壬大全》云:“凡课囚死墓神发用,斗系日本,为天狱卦。”故此课亦可定为“天狱课”,牢狱之象也。
2、子午卯酉月见巳为破碎煞,日支子上乘巳,中传亦为巳火,支为宅,巳主灶,巳乘太常主孝服,且破碎两重,螣蛇发传,故有“太常乘破碎为孝服,加天狱螣蛇生灾致讼”之断。
3、初传子为日干之阴神,子加未上,子未相害,子乘螣蛇主官司口舌,未为眷属,巳为破碎带太阴主孝服加子上,末传戌与日上墓神未土相刑,戌为巳火之墓,为孝服入墓之象,故有“四月其姊夫死”之应。
4、问卜者年命壬申,行年甲寅,日干甲木又寄寅宫,故有“行年与身作一处”之说。
5、末传为归计门,末传戌土刑起日上未土墓神,未为眷属,家眷兴讼之象,戌主五数,故戊申至壬子五载方止。且壬子年十一月,双重子水克制破碎煞巳火,方止讼消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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